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原告
- 親文狀(即 THAN VAN TRANG)
- 訴訟代理人
- 蘇若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妤菁
- 被告
-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秦申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8日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8日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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