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親文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親文狀(即 THAN VAN TRANG)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妤菁 被 告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順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8日下午15時55分 ,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