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雲
- 相對人
- 育昇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相對人之前的公司名稱為日日興營造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現在的公司名稱)前負責人周福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被處有期徒刑,聲請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依法得對相對人追繳押標金,爰聲請指定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聲請人對相對人為上開追繳行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業向主管機關登記解散,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及所有登記表資料、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相對人民國97年10月8日、96年7月30日之股東同意書、相對人公司章程在卷可參。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僅在相對人無法依照公司法第79條規定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下,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觀諸前開聲請人所提相對人97年10月8日股東同意書上,已載明相對人自97年10月8日起解散,全體股東同意委任應大昌為清算人等內容,則相對人既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已有清算人,聲請人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有未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