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金註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浤昇即得邑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載明「債務人得邑工程行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然狀內並未有附表,請具狀補正之。二、請提出債務人得邑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浤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