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2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李欣樵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連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連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