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債 權 人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代 理 人 吳俊彦 債 務 人 鼎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