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債 權 人 詹慶耀即慶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詹慶耀即慶和工程行因與債務人葉宏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慶耀即慶和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葉宏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