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志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 顧問有限公司(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