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5號
- 債權人
- 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因與債務人柯清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柯清來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