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90號債 權 人 全國麗園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聰 債 務 人 吳永輝 債 務 人 駿億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