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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燁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慶
債務人
陳安慶
債務人
林坤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257,267元 │102年11月18日 │4.38% │102年12月19日 │├──┼────────────┼───────────┼───────────┼───────────┤│002 │600,289元 │102年11月18日 │4.38% │102年12月19日 │├──┴────────────┴───────────┴───────────┴───────────┤│違約金計算利率:││1.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2.利率按本行月定儲利率指數(1.38%)加碼年利率3%機動計息。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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