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 債權人
- 陳哲凡
上列債權人陳哲凡因與債務人蔡晉智即群凱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哲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內所附之支票四紙(票號:KD0000000、HA0000000、HA0000000、KD0000000)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柒拾萬元」與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及支票有無附錯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群凱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晉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倪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