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債權人
陳哲凡

上列債權人陳哲凡因與債務人蔡晉智即群凱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哲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內所附之支票四紙(票號:KD0000000、HA0000000、HA0000000、KD0000000)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柒拾萬元」與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及支票有無附錯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群凱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晉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倪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