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債 權 人 勝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勝 債 務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本件聲請意旨所示,債務人應償還退貨貨款為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惟債務人已清償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尚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是逾此部份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