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
- 債權人
- 台機企業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億
上列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因與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與與卷附之支票3張合計
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
上列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因與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與與卷附之支票3張合計
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