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6號 債 權 人 晉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龍 債 務 人 楊曜聯即萬全企業社 債 務 人 顧庭安 一、債務人楊曜聯即萬全企業社、顧庭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曜聯、顧庭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曜聯、顧庭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