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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債權人
林怡秀
債務人
銘馥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11月30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1日│BTA0000000│├──┼─────────┼───────────┼───────────┼───────────┤│002 │103年11月30日 │300,000元 │103年12月1日│XT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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