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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 原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法人趙黃秀趙明亮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 債 務 人 趙黃秀 債 務 人 趙明亮 一、債務人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元正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黃秀、趙明亮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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