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江樵茂即品威企業社 債 務 人 江陳瑞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