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杰企業社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系爭債務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4日始視為全部到期,貴公司請求自「民國103年1月12日」起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鑫杰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債務人賴俐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沛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偉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