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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債權人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蓮

上列債權人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狀尾,僅有負責人個人私章、未蓋公司章,請具狀補正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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