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士茗
- 原告久川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債 權 人 久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茗 上列債權人久川工程行因與債務人魏稟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久川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工程行稱依「本票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則應踐行提示付款程序始得主張給付系爭票款及利息,是請具狀陳明於何年月日執票向債務人魏稟豐提示付款?又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請提出貴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魏稟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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