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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債權人
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究為黃嘉彬抑或黃柄富即大展企業社,並提出相關

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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