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 原告黃國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債 權 人 黃國鴻 上列債權人黃國鴻因與債務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國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秀貞、林興復就系爭債務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又請求前述2人按「年利率百分之6」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系爭票號AV0000000支票正反面 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乙份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興復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三、請提出債務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秀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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