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債 權 人 林錦松即益昇商行 上列債權人林錦松即益昇商行因與債務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錦松即益昇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益昇商行之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台端所附退貨單上之記載與債權人名稱不同,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