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
    梁榮德即興慶豐商行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債 權 人 梁榮德即興慶豐商行 債 務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按年息基準利率2.896%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5,377元        │102年10月15日     │ ├──┼────────────┼───────────│ │002 │26,189元        │102年11月15日     │ ├──┼────────────┼───────────│ │003 │24,465元        │102年12月15日     │ ├──┼────────────┼───────────│ │004 │5,600元         │102年11月15日     │ ├──┼────────────┼───────────│ │005 │3,437元         │102年12月15日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