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
- 債權人
- 邱士哲
- 債務人
- 侑園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 備註││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500,000元 │102年3月15日│5%│本欄空白│├──┼────────────┼───────────┼───────────┼───────────┤│002 │500,000元 │102年2月28日│5%│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