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勳霖 上列債權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國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國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