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 債權人
- 佳家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淑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及第113條規定參照。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佳家嘉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是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如未選任則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而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