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 債權人
- 姚秋英即冠林服裝行
上列債權人姚秋英即冠林服裝行因與債務人劉渶明即三七二十衣服飾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姚秋英即冠林服裝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七二十衣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資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乙份。如其未為商業登記,則請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渶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送院憑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