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債 權 人 姚秋英即冠林服裝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渶明即三七二十衣服飾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渶明即三七二十衣服飾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 人三七二十衣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劉渶明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並陳明該服飾店之組織型態,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