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債 權 人 德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德 債 務 人 鑫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偉傑 債 務 人 鑫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俐伶 債 務 人 賴偉傑 一、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007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鑫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8~009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偉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10~011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經查,鑫杰企業社為賴偉傑於民國(下同)87年3月31日所 獨資設立,嗣於101年8月22日而改由賴俐伶及賴沛伶合夥經營,則如附表編號010~011所示支票既於其獨資經營時所簽 立,應由其單獨負責清償,併此敘明。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1月8日 │378,000元 │103年1月8日 │EN0000000 │ ├──┼─────────┼───────────┼───────────┼───────────┤ │002 │103年1月8日 │378,000元 │103年1月8日 │EN0000000 │ ├──┼─────────┼───────────┼───────────┼───────────┤ │003 │103年1月15日 │447,552元 │103年1月16日 │EN0000000 │ ├──┼─────────┼───────────┼───────────┼───────────┤ │004 │103年2月11日 │378,000元 │103年2月11日 │EN0000000 │ ├──┼─────────┼───────────┼───────────┼───────────┤ │005 │103年3月12日 │378,000元 │103年3月12日 │EN0000000 │ ├──┼─────────┼───────────┼───────────┼───────────┤ │006 │103年3月18日 │378,000元 │103年3月18日 │EN0000000 │ ├──┼─────────┼───────────┼───────────┼───────────┤ │007 │103年3月18日 │363,712元 │103年3月18日 │EN0000000 │ ├──┼─────────┼───────────┼───────────┼───────────┤ │008 │103年1月21日 │589,680元 │103年1月23日 │TGA0000000 │ ├──┼─────────┼───────────┼───────────┼───────────┤ │009 │103年2月19日 │709,695元 │103年2月19日 │TGA0000000 │ ├──┼─────────┼───────────┼───────────┼───────────┤ │010 │102年12月23日 │555,713元 │102年12月23日 │AE0000000 │ ├──┼─────────┼───────────┼───────────┼───────────┤ │011 │102年12月25日 │574,844元 │102年12月26日 │AE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