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10號
- 債權人
- 王建元即大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王建元即大成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彰化市地球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建元即大成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彰化市地球村大廈管理委員會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學榆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