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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柏樫
債務人
興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焜燿
債務人
黃焜燿
債務人
黃德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3,330,324元 │103年5月2日 │4.5%│103年6月3日 │├──┼────────────┼───────────┼───────────┼───────────┤│002 │854,238元 │103年4月23日│4.49% │103年5月24日│├──┼────────────┼───────────┼───────────┼───────────┤│003 │5,700,000元 │103年4月18日│3.25% │103年5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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