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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高振利

  • 當事人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債 務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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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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