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
- 債權人
- 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上列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再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台端狀內敘明請求事項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一所載之新臺幣…」,然狀內並未列有附表一,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再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