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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 當事人
    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上列債權人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振利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自「民國102年11月21日」起給付利息之依 據為何? 三、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10,162元之計算方式為 何?(依貴公司聲請狀陳:「...因此支付退貨貨款,貨款為140,287元,扣除本公司應付大統貨款32,125元後(餘略)」 ,則所欠貨款應為108,162元,非所請求之110,162元。) 四、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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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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