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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請人
許國慶即立宏企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立宏企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

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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