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許國慶即立宏企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立宏企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
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立宏企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
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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