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許朝評即得勝工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得勝工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