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台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宏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發票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