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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人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妮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人豪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1539地號、1514地號、1514-1地號、1537地號土地及同段215建號、216建號、1005建號建物,而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該不動產已經本院依法拍賣終結,所得款項合計新臺幣2,559,200元,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之財產分配完結,有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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