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蕭人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張妮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陳家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黃蘭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人豪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1539地號、1514地號、1514-1地號、1537地號土地及同段215建號、216建號、1005建號建物,而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該不動產已經本院依法拍賣終結,所得款項合計新臺幣2,559,200元,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之財產分配完結,有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