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施孟呈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茂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茂洲、關係人賴偉傑、賴俐伶、張清圓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關係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請提出彰化縣社頭鄉1113-1、1113-2地號之最新三個月內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