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施孟呈 相 對 人 黃茂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 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之前手賴偉傑、賴俐伶為擔保債務,前於民國101年7月4日、102年3月27日以原為渠等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 1,0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31年7月1日、132年3月25日,以擔保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鑫杰塑膠有限公司先後於102年3月28日、102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合計金額 為2,9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03年3月28日、103年7月11日 ,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個契約定之,如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17日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前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21,208,2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2年12月25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 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本票、借貸約定條款暨綜合授信約定書、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約定條款(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2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及第三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第三人賴偉傑及張清圓於同年月26日送達,相對人於同年3月3日寄存送達,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於同年3月19日送達,第三人賴俐伶於同年4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月眉 │ │1113-1 │林│00 │22 │40.61 │全部 │ │ ├──┼───┼────┼────┼────┼────────┼─┼──┼──┼──────┼─────────┼──────┤ │002 │彰化縣│社頭鄉 │月眉 │ │1113-2 │林│00 │37 │75.8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