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王阿琴 相 對 人 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3年1月29日 │200,000元 │103年3月30日 │103年3月31日 │WG0000000 │ │ ├──┼───────┼─────────┼───────┼──────────┼────────┼──┤ │002 │103年1月29日 │300,000元 │103年4月30日 │103年5月1日 │WG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