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列聲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威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劉威廷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