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椒真 上列聲請人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文昇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文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世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吳秀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順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益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