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上列聲請人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全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全有(身分證統一編號:NA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