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震宏 上列聲請人蔡震宏因與相對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震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偉傑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