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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致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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