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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相對人
葉孟源即新茂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二年度存字第六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71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60號事件提存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因相對人提存為反擔保,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本案訴訟部分亦已撤回,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故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60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103年度裁全字第256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2年度執全字第353號撤銷執行命令函、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713號假扣押裁定,以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執全字第353號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復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33號事件提存新台幣198975元為反擔保而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嗣撤回本案訴訟及假扣押裁定,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無訛。又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職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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