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帆
- 相對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余文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肆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48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2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7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歷審判決書在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計算書 (單位:新臺幣)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訴訟費用負擔 ││ │ │ │ │├──────┼───────┼─────┼───────┤│第一審訴訟費│裁判費333640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新││(93建字第18 │ │ │台幣193511元,││號) │ │ │餘140129元聲請││ │ │ │人負擔。 ││ ├───────┼─────┼───────┤│ │鑑定費373000元│聲請人預納│ ││ │(建築師公會鑑 │ │ ││ │定費175000元+ │ │ ││ │結構技師公會鑑│ │ ││ │定費198000元) │ │ ││ │ │ │ │├──────┼───────┼─────┼───────┤│第二審訴訟費│裁判費3957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二審訴訟││費(96建上字 │(22236元+補繳 │ │費用,由聲請人││第48號) │173364元 │ │負擔。 ││ │=395700元) │ │追加之訴訴訟費││ │ │ │用,由聲請人負││ │ │ │擔。 │├──────┼───────┼─────┼───────┤│第三審訴訟費│裁判費655824元│聲請人預納│原判決廢棄。 ││(97台上字 │ │ │ ││第1779號) ├───────┼─────┤ ││ │律師酬金30000 │聲請人預納│ ││ │元(103年台聲字│ │ ││ │第374號核定) │ │ ││ │ │ │ │├──────┼───────┼─────┼───────┤│更一審訴訟費│補繳追加之訴裁│聲請人預納│第一、二審及發││(97建上更一 │判費87927元 │ │回前第三審訴訟││字第52號) │(更一審卷一第 │ │費用由相對人負││ │203頁) │ │擔五分之三,聲││ │ │ │請人負擔五分之││ │ │ │二。 ││ │ │ │追加之訴訟費用││ │ │ │,由相對人負擔││ │ │ │百分之二十四;││ │ │ │餘由聲請人負擔││ │ │ │。 │├──────┼───────┼─────┼───────┤│第三審訴訟費│補繳追加之訴裁│聲請人預納│原判決關於駁回││(99台上字第 │判費87927元, │ │上訴人雅都營造││2191號) │律師酬金3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其││ │元(103年台聲字│ │餘上訴,及駁回││ │第374號核定) │ │其追加請求給付││ │ │ │物價指數調整工││ │ │ │程款之訴,暨各││ │ │ │該訴訟費用部分││ │ │ │廢棄,發回台灣││ │ │ │高等法院台中分││ │ │ │院。 ││ │ │ │上訴人雅都營造││ │ │ │股份有限公司其││ │ │ │他上訴及上訴人││ │ │ │台灣電力股份有││ │ │ │限公司輸變電工││ │ │ │程處中區施工處││ │ │ │之上訴均駁回。││ │ │ │第三審訴訟費用││ │ │ │,除廢棄部分外││ │ │ │,由兩造各自負││ │ │ │擔。 │├──────┼───────┼─────┼───────┤│更二審訴訟費│擴張訴之聲明追│聲請人預納│原判決關於駁回││(100建上更二│加裁判費147178│ │上訴人後開第二││字第7號) │元 │ │項、第三項之訴││ │ │ │部分,及該部分││ │ │ │假執行之聲請,││ │ │ │暨命上訴人負擔││ │ │ │訴訟費用之裁判││ │ │ │均廢棄。 ││ │ │ │ ││ │ │ │第一審訴訟費用││ │ │ │關於命聲請人負││ │ │ │擔部分,及第二││ │ │ │審訴訟費用關於││ │ │ │聲請人上訴部分││ │ │ │由相對人負擔百││ │ │ │分之四十二,由││ │ │ │相對人負擔百分││ │ │ │之五十八。 ││ │ │ │ ││ │ │ │追加之訴訟費用││ │ │ │由相對人負擔百││ │ │ │分之二十五,聲││ │ │ │請人負擔百分之││ │ │ │七十五。 │├──────┼───────┼─────┼───────┤│第三審裁判費│裁判費89412元 │聲請人預納│第三審訴訟費用││(103台上字第│ │ │由兩造各自負擔││220號) │ │ │ │├──────┴───────┴─────┴───────┤│說明: ││1.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為252365元(新台幣,以下同)││ 計算式:140129*0.42=00000 00000+193511=252365 ││2.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鑑定費用為282137元 ││ 計算式: 373000*(140129/333640)*0.42=65797 ││ 373000*(193511/333640)=216340 ││ 65797+216340=282137 ││3.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66194元 ││ 計算式: 395700*0.42=166194元 ││4.相對人應負擔之三審訴訟費用為411494元 ││ 計算式: 655824+30000=000000 000000*0.6=411494 ││5.相對人應負擔之更一審訴訟費用為21981元 ││ 計算式: 87927*0.25=21981 ││6.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為29482元 ││ 計算式:(87927+3000)*0.25=29482 ││7.相對人應負擔之更二審訴訟費用為36795元 ││ 計算式:147178*0.25=36795 ││8.綜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0000000元 ││ 計算式:252365+282137+166194+411494+21981+29482+36795 ││ = 0000000 ││9.以上計算式,小數點以下依四捨五入計算。 ││10.單位均為新台幣/元 。 ││ │└────────────────────────────┘